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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问答叫兽)
质疑:"中国最早的货币是海贝"说
发布时间:2002-11-4 文章来源:学说连线 文章作者:佚名
三星堆遗址两个坑中出土数量最多的东西就是海贝,据考古统计,一号坑出土有260多枚;二号坑出土则多达4600多枚。目前学术界一致看法是:海贝是作为货币流通所用的。由于四川处于内陆,内陆湖泊和我国近海都不出产贝类,而这些类型各异的贝类均产自热带或亚热带浅海区域。于是有人推测四川与东南沿海、尤其与古印度文明的文化交流关系,试图证明三星堆文明是受外来文化的影响所致。当然,不同观点的学术争鸣,有利于对问题作更深入的探索,最终达到较为统一的认识。但前提条件应当是正确的。就三星堆的海贝而言,上述观点均源自“海贝是作为货币流通”而来的前提条件。人们亦未深入地探讨海贝本身蕴涵的文化内涵,以及海贝本身透露出的信息价值与历史寓意。亦就是说,“海贝是中国最早的货币”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原本就值得商榷。
较为系统地论述“中国最早货币是海贝”这一观点者为肖清先生所著《中国古代货币史》一书,作者在《绪论》中说:货币在我国很早就产生了,并发展为光辉灿烂受外来影响较少、长时期保持着东方独立体系特色的货币文化。中国最早的货币是海贝,这在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并不乏见。海贝在我国发展成为货币可以上溯到夏商时期,即我国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产生的时候。充做货币的天然海贝,产于南方暖海中,对于处在黄河流域夏、商国家中心地区而言,它是一种来自外来交换品。在它作为流通中主要货币最盛行的商代晚期和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无文铜仿贝,成为我国金属铸币的滥觞。
此外作者还在该书《第一章:中国货币的起源》中说:从地下发掘出的实物来看我国货币起源可以明显发现,我国最早的货币海贝,是产于南方海中,对于北方的夏、商、周族来说,它是一种外来物品。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早期,贝壳与金属比较起来,不用分割,本身即可成为天然的计算单位,是充作货币的良好材料,因而,贝是可能成为,最早的或最重要的实物货币的。
作者围绕这一观点所引用最有力的文献证据,则仅限于《盐铁论》所云:“弊(币)与世易,夏后以玄贝,周人以紫石,后世或金钱刀布。”并以此下结论说:“恒宽在《盐铁论》中,认为'币与世易',并且指出我国最早的货币是'贝',而最初发生货币的时代则为夏代。”紧接着又引出土文物发掘中有大量贝的发现,以及殷墟甲骨文、传世的殷彝铭文中有关贝的记载,进一步论断“从地下发掘出土的实物来看我国货币的起源,可以明显的发现,我国最早的货币是贝。”在这里姑且不论《盐铁论》的记载是否符合历史的真实,对甲骨文金文所记贝的理解是否准确,仅就作者论点来分析,其本身就存在着两大致命的缺陷。
其一,倘若谓海贝是我国最早的货币,而“它是一种来自远方的外来交换品”,则我国能“长期保持着东方独立体系特色的货币文化”,从开始起,其“母体”就是“舶来品”,何来“东方独立体系”可言呢?事实上,我国最早的货币并非是贝,而是金;其起源时间亦不是夏商时代,而是在“三皇五帝”时期。
据《尚书·尧典》曰:“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可见唐虞时代我国已具有较为成熟的天文历法、音律、度量衡及礼仪制度。而金已用作赎刑,则明显具有为社会所采用的计量标准。按《禹贡》曰:“淮海惟扬州……厥贡惟金三品。”即言金分为黄金、白银、赤铜三品。又《尚书·五子之歌》曰:“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据《说文》曰:“钧,三十斤也。”四钧为石,即一百二十斤。则知夏朝时已有标准的计量单位,其“金”的计量亦应有相应的标准来匹配。据《尚书·吕刑》明确地记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鼻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罪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此乃著名的“五刑罚金”标准。锾即计金之单位,一锾为古制之六两。《管子·小匡》曰:“小罪入以金钧,分宥薄罪入以半钧。”又《管子·乘马》曰:“黄金者用之两夜,辨于黄金之理,则知侈俭,知侈俭则百用节矣...黄金一镒,百乘一宿至尽业。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制当一镒,无绢则用其布,经瀑布,百两当一镒。”镒,古制为二十四两(一说十二两)。按《淮南子·齐俗》曰:“故三皇五帝法籍殊方,其得民心均也。故汤入夏而用其法,武王入殷而行其礼。”《吕刑》虽为西周穆王时代之制,然夏商周三代均承袭"三皇五帝"之法,亦可视为"金作赎刑"之标准根据。故《管子·国蓄》云:“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则正反映出“金”作为社会生活通用之货币应始于唐虞时代。而金的最先被使用,据《管子·揆度》云:“葛庐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则知应始于炎帝时代的蚩尤其人也。
由此看来"金"的被发现和利用,至形成独立体系的货币文化,从一开始起"母体"就是具有华夏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
其二,倘若海贝在商品交换时期就成为货币而流通使用,那么,在南方印度洋周边诸国之商人,可随处信手拈来,不远万里之遥来到四川或中原地区换取极为珍贵的珠玉布帛。中国商人亦可不惧千里之遥去获得这种无本之币。这对他们来说,比造假币来搅乱市场还更为安全、毫无成本风险。试想,这样一种不对等、违反相等价值货物交换原则的蠢事,竟然会被聪明的华夏先祖奉为珍贵的宝货而极力想获取,岂非咄咄怪事?更何况当时社会根本没有剩余财富允许有如此的交易状况存在。如《国语·周语下》单穆公谏景王铸大钱时曰:“古者,天灾降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拯救民。民患轻,则为作重币以行之,于是乎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若匮,王将用有所乏,乏则将厚取于民,民不给将有远志,是离民也。”就因为周景王要铸大钱,都要加重人民负担,而致人民流离出走,若用不值钱而又随手可得的天然海贝来做货币,换取马匹与玉帛菽粟,恐怕整个中国都将崩溃。这种海贝能为当时中原各国和四川地区的王公诸侯作为流通的货币所接受吗?这一点明显不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按《管子·国蓄》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管子·小匡》又曰:“桓公知诸侯之归已也,故使轻其币而重其礼,故使天下诸侯以疲马犬羊为币。齐以良马报诸侯,以缕帛布鹿皮四分以为币。”春秋时代的管子都没有言及海贝而只言珠玉、黄金、刀布是社会流通的货币,海贝并非流通的货币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了。
由此看来,恒宽《盐铁论》所云:“币与世易,夏后以玄贝,周人以紫石,后世或金钱刀币。”所谓“玄贝、紫石”,应指珠玉类上币,其中包括有贝,但不能以此而定"贝"就是当时社会流通之钱币。按《说文》曰:“弊(币),帛也。”泛指丝织玉帛类,《尚书·召诰》载成王委派周公营建洛邑期间,“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赐周公。”即以各诸侯之玉帛赐周公,以示诚敬。又《尚书·顾命》记成王死后,各诸侯参加丧礼时,“宾称奉圭兼币”就是奉献珍贵的玉帛。可见各地诸侯贡敬天子极为珍罕的珠玉龟贝。在周成王丧事礼仪陈列中就有各地贡献的珠玉、弓箭、文贝、大贝等物。所谓“古者货贝而宝龟”之说,乃是帝王财富资产的象征,并非一般意义上百姓作为货币流通用的钱币。故《管子·侈糜》曰:“故天子藏珠玉,诸侯藏金石,大夫畜狗马,百姓藏布帛。”在殷周时代的甲骨文或殷彝铭文中有“囚贝”、“赐贝”、“取贝”的记录,恰好印证珠贝类财富,正是诸侯、天子上层社会有“名器藏宝”的传统习俗,以示国家的财富多寡。如《管子·极言》曰:“国有宝,有器,有用,城郭险阻蓄藏宝也。圣智器也,珠玉未用也,先王重其宝器而轻其未用,故能为天下生而不死者二。”《国语·鲁语上》曰:“鲁饥,臧文仲言于庄公曰:'……铸铭器、藏宝财,固民之殄病是待。今国病矣,君盍以铭器籴于齐'……文仲以鬯圭与玉磬如齐告籴。”就是讲鲁国发生饥荒,派文仲携鲁之钟鼎财宝、往齐国籴粮。同理,夏后以玄贝,周人用紫石进行交易,这种现象是有的,就如今人用祖传之宝在文物市场进行交易一样以合乎情理。倘若以此为普遍现象推定夏周社会就是以贝币、玉币作通用货币流通,则有“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之嫌。何况前文论及当时社会已实行三品金、锾、镒、钧、石作为货币计量标准,故后世造字时,多以"贝"为财富类字根的象征,而"金"字则成为钱币的专用字符。
“贝”又有什么寓意呢?今三星堆出土文物或许能给我们做出合理的解释。如三星堆二号坑出土海贝多达4600枚,且多装于青铜礼器之中,这种情况正是“铸铭器,藏宝财”之意,也是殷墟甲骨文和殷彝铭文中记载青铜器物中有贝的缘由。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号坑中出土有带图案的玉璋(见图一),玉璋上分为上下两组对称的人物图案,由于柄部极窄且有孔,只有两个人物(见图二),此组人物为头戴平冠,耳系铃形物(见图三)。下面一组的三个人物,则头戴“几”形冠,两耳所系圆形之物(见图四)。从两组人物的冠、鞋和耳饰来判别,两人组为男性,三人组为女性。从同坑出土的铜贝、铜铃来看(见图五),其男性耳系之物为铜铃,女性所系则为铜贝。盖,铃为阳性,贝为阴性也。三星堆出土之青铜人头像,其耳下均有穿孔,但所戴何饰物不得而知。今从玉璋所刻人物之耳饰中则找到答案了,贝则为女性性别之标志也。
在殷商甲骨文及铭文中多以“朋”为贝的计量单位,如“贝朋”,“贝十朋”,“贝六百”“贝廿朋”,《诗·小雅·箐箐者莪》云:“赐我百朋”。这些记载,亦是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贝”是用作通用货币的重要理由,实际上,这些名器中的“贝”应理解为女性数量的纪录。因为在三代时,天子诸侯就有畜妾赐妾之习俗,据《管子·小匡》曰:“昔先君襄公,高台广池,湛乐饮酒……惟女是崇,九妃六嫔,陈妾数千,食必梁肉,衣必文绣。”《晏子春秋》卷七载景公有“女子发簪者以数百”,同书卷八又曰:“婢妾,东郭之野人也,愿得入身,比数于下陈焉。”可见诸侯王公都有数量不少的姬妾,而赏赐婢妾,也是显示资产富有的表现。所谓“赐贝”、“赏贝”、“取贝”,正是财产富有的真实记录。至于“一朋”具体指多少“贝”,有谓“一朋十贝”或“十朋五贝”之说。揆之情理,甲骨文“贝朋”之较符合“十朋五贝”之说,即“一贝两朋”。否则,诗云“赐我百朋”,以“一朋十贝”计,则要赏赐一千个女子,这亦不符合实际情况;按《尚书大传》卷三“洛诰传”曰:“古之处师,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家不盈三口者不朋;由命士以上者不朋。”故知“一朋为三”也。今三星堆出土有“三贝一朋”之铜贝即为实证也(见图五)。若以此计,则“赐我百朋”即三百贝,“贝六百”即二百朋,似较合情理也。因此,《尚书·皋陶谟》记丹朱“朋*于家”,同书《洪范》曰:“无有*朋”。按《晏子春秋》卷八曰:“婴闻之,去老者,谓之乱;纳少者,谓之*。”所谓“朋*”,正谓与婢妾群*之事也。由此看来,殷商卜辞殷彝铭文中之“贝”,并非货币也,而是女性的标志。三星堆出土的海贝亦应是当时社会女性人数的真实数量。
据《禹贡》扬州贡“织贝”来看,说明当时在东南沿海一带亦有海贝生存,并非全是由南方印度洋而来。抑或数万年前海洋退到基本上与今天的海岸线相近时,或许在内陆的四川盆地会残留下数量不多的海贝。正因为其量少而珍贵,后又造铜贝代之,华夏先民取其像女性之生殖器官而珍视之。这种现象本身就保留着母系社会的痕迹。三星堆出土的文物证实,有关女性为代表的文物极少,说明社会已渐转向父系社会。而代表女性标志的贝又装在极为庄严的青铜礼器中,更显示出女性的崇高和受尊敬的地位。这种礼仪,自三皇五帝时代沿袭至夏商周三代,至秦时则渐废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