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牛首卖马肉”其根本的内涵就是:表里不一,狡诈欺骗。首先把它炒得红红火火的当然是商贸战线。表里不符,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权益达到创效益的真正目的。严格地说起来 ,一些包装大师们,广告商们无形之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一段时间的“消费者权益日”大张旗鼓地打假活动,看起来“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也许收敛了一些。但是,君不见“挂羊头卖狗肉”流毒中深,祸及池渔。如今早已渗透到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众多领域。比如:“挂”着考察引进的“羊头”,“卖”的是公费旅游,捞美钞,泡洋妞的“狗肉”;“挂”的是改革开放、观念更新的“羊头”,“卖”的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已主义的“狗肉”;机构改革,优化组合,便是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除异已;精减机构,分流人员,便是以“我”为中心的大改组,大排队。瞧你不顺眼,“拆庙送菩萨”,那招牌是红光闪闪,一切为了稳定大局,一切为了改革……实质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挂羊头卖狗肉”始见于《晏子春秋、内杂篇幅下》“灵公好妇人”;“君主使服之于内,而禁之于外,犹悬牛首于门,而卖给马脯于内也”其后,《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令史”条例附刘昭注:“悬牛头,卖马脯,盗跖行,孔子语”。这里虽说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但那意思已经很清楚了:挂牛头卖马肉者,即:说的是孔子的话,干的是强盗柳跖的勾当。
主旨是:任何事情都应当以身作则,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
爱表现自己,自大,表里不一之人。
晏子是个能言善辩,善于委婉规劝君王的人。
既然是职工提出辞职,交了辞职报告当然就是员工主动请辞。这种情况下,只有职工是以公司违约为由提出辞职,才能索要补偿。
至于30天的问题,其实就是还有一个月的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企业让职工提前离开方面的规定。
企业可以立即让职工走人的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满足某几项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马上解除合同。这属于企业解雇职工,而且有限制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
既然是职工辞职,企业是没有权利让职工马上离开的,但是企业有权不给职工安排工作,不给工作场地条件等等,让职工在家待着。不过,这一个月的工资是要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