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需要担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禁止饲养的藏獒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不免除饲养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黑龙江大庆市一位名叫张明的市民去狗窝喂狗,一去5个小时未归。而前去查看的16岁儿子简直无法接受自己眼前看到的一幕:面目全非的父亲死在狗窝旁,“凶手”藏獒“妞妞”站在一旁,目露凶光,满嘴鲜血。随后赶到的民警在征得家人的同意后,当场击毙了肇事的恶狗。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了;养的狗越来越多,狗引发的社会问题自然是与日俱增。在狗类引发的各种治安事件中,比之于狗咬人更加恶劣的无非便是狗吃人了。而这类事件在全国,尤其是在自养的大型犬中时有发生。提及“狗吃人”,无非就要讨论到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而在狗吃人的事件中,谁应该对整个事件来“埋单”呢?自然,肇事狗是逃不过被追究的,而在该事件中的藏獒已经被绳之以法——枪毙了。但是,似乎人类责任对于一只没有任何“人性”的动物而言,要求的确苛刻了些,毕竟它只是畜生不是人,你跟它说人话,它也只会狗叫。所以责任要向狗的饲养人转移。
诚然,狗犯的错不仅是狗的错,更是主人的错。对于有大型狗饲养经验的人可能都知道,对于这类狗的饲养不能像养宠物一般,否则长大后,狗便会桀骜不驯、野性毕露,尤其是对于藏獒这种烈犬。生活中,人们对于藏獒的评价无非是“狗中之王”、“威风凛凛”等千篇一律的褒义词。但是须明白一点的是,对于藏獒的褒义评价无非是源于它们的对主人的忠诚,而要使“犬类之王”对主人俯首帖耳,相信藏獒们在幼年挨了不少的棒子。遇难的狗主人,似乎因为过于喜欢狗,而犯了一个大忌。
诚然,狗犯的错不仅是狗的错,更是主人的错。对于有大型狗饲养经验的人可能都知道,对于这类狗的饲养不能像养宠物一般,否则长大后,狗便会桀骜不驯、野性毕露,尤其是对于藏獒这种烈犬。生活中,人们对于藏獒的评价无非是“狗中之王”、“威风凛凛”等千篇一律的褒义词。但是须明白一点的是,对于藏獒的褒义评价无非是源于它们的对主人的忠诚,而要使“犬类之王”对主人俯首帖耳,相信藏獒们在幼年挨了不少的棒子。遇难的狗主人,似乎因为过于喜欢狗,而犯了一个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