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小贵都是可爱的好宝贝呢,
贵宾和雪纳瑞都是更类属于不掉毛,无体臭的狗狗,
相对的需要打理毛发,剪毛一年也就是4—6次,
不收拾的贵和雪,看起来不是很舒服。
雪的话,现时椒盐色的流行度比较高,黑银、黑色的也是很个性的选择。迷你雪价格在1500左右,就不错了。相对比较皮实。建议不要购买500、600的雪,问题很多,最主要的就是长大后很容易就长慌了。体型失格、比如什么兔耳、板凳、暴牙雪等等这些属于遗传问题,最好不要选择。性格方面母犬温顺,粘人,公犬相对比较活泼,顽皮,是很个性的选择。个人认为比起贵宾来,相对比较皮实,而且因为现在的过度繁殖,价格变得很厉害,但是一般在1500的价格应该对于品质、品相来说是不错的选择,而贵宾就不是很明了。
相对问题也是有:
1、耳朵,因为耳毛多,小的时候不好洗澡会发生耳螨,黄黄的臭臭的,拔掉耳毛,点除耳螨的液就可以了。所以一直又有立耳和不立耳这一说,立耳在保证它体格紧凑的状态下最大好处就是防止耳螨发生,不立耳,狗狗不会那么多事情,就是洗澡的时候注意擦干,定时拔毛。
2、皮肤病,因为是双层被毛,毛量比较多,不注意的话会有皮肤病的发生。洗澡时外面的刚毛很容易就干了,里面的小绒毛和皮肤还是潮湿的,一定要吹干。
总的说雪是很皮实的,非常活泼,通常在6个月以下的都和饿死鬼一样,不用担心吃不饱。 不用去娇惯他,有自己的个性和思维,只有真真饲养过才知道
带一只雪的快乐和焦虑。
贵宾的话,现时选择巧克力色或红色,比较名贵,也会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好的贵宾,需要看毛量和肩高,不是业余者可以挑选的,一般的就是千元左右,黑白香槟的贵宾。贵宾,也比较神经质,饲养不当会挑食。
相对的问题:
1、宠物级别分颜色差价大,因体型差异差价大。一般人喜欢玩具贵和迷你贵。花色贵宾价格比较便宜。
2、还有就是购买半岁以下的幼犬,对于毛色也是一种赌博。如红贵小的时候看起来火红火红的,长大了并不一定还是这样的颜色。尽量选择父母犬都是同色的幼犬来饲养,这样对颜色有一定的保证。选择的面积很广,从茶杯、玩具、迷你、标准、巨型等等的体型。
3、性格方面比较矫情,神经质一些,相对温顺,但是粘人。
4、需要美容,对毛量,体格要求比较高,一般人无法掌握。
5、玩具型由于母犬跨小,生产时候有难产的危险。
个人比较偏重小雪,因为相对贵宾来说性格比较温顺。更重要的是女生拉着小雪出去感觉很好,泰迪有些矫情,带过几窝了,不知道怎么就拉稀了,好难伺候啊。不过怎么样最终还是要看你的选择的。
每个品种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的,清收拾,文明养犬 是基本!
给你我的建议,选择还是要看你自己啊。
祝你和未来的宝贝快乐!
按犬只种类区分: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超过躯体长60厘米、高40厘米),如:獒犬、德国杜宾犬、澳大利亚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雪橇犬等犬种。
禁养犬无法办理狗证,但是在城市养犬必须办理狗证,狗证相当于狗狗的身份证。主人不给狗狗办理狗证的话,执法部门同样会没收犬只,并处以罚款。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以及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园。
在禁养犬区的犬,须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没收犬只,同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养禁养犬不得办理犬证,且被没收几率大,你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养犬。
实行全面禁狗政策,在短时间内狗狗的数量会急速减少,也许不会出现走在路上无故踩到狗屎的倒霉事情发生,狗咬人事件也会减少、所谓的爱狗人士高速拦车行为也会消失,狗患问题会得到解决。
已经养了禁养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办理狗证,主人可以先去相关部门询问是否可以办理狗证,之后注意在人少的地方和时间遛狗;
2、送往没有禁养令的地方,主人可以将狗狗送往农村之类的没有禁养令的地方饲养。
已经养了禁养犬,主人不可以直接遗弃狗狗,这样狗狗在外很有可能会出现伤人的行为,并且对狗狗的生命也会造成威胁。
其次也不可以直接给狗狗进行安乐死,这种行为是对狗狗的不负责任,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杭州市区重点限养区准养犬类品种及一般限养区公寓楼禁养犬类品种名录》
一、重点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类品种
准许饲养的犬类品种如下:
1、北京犬,
2、西施犬,
3、玛尔济斯犬,
4、巴哥犬,
5、吉娃娃,
6、博美犬,
7、拉萨犬,
8、日本仲,
9、蝴蝶犬,
10、约克夏梗犬,
11、丝毛梗犬,
12、喜乐蒂,
13、雪纳瑞(迷你型、标准),
14、贵宾犬,
15、卷毛比熊犬,
16、中国冠毛犬,
17、查理士王小猎犬,
18、日本璜犬,
19、西藏璜犬,
20、意大利灰猎犬,
21、英国猎兔犬(比格犬),
22、迷你杜宾犬(小鹿犬),
23、可卡犬,
24、巴吉度猎犬,
25、猎肠犬,
26、西高地白梗,
27、日本狐狸犬(尖嘴犬),
28、万能梗,
29、猎狐梗,
30、威尔斯柯基犬,
31、苏格兰梗,
32、布鲁塞尔猎犬,
33、史宾格犬,
34、上述33种犬之间繁衍的犬(身高在45厘米以内,身长在60厘米以内)。
首先 过来的人是谁 你没确定他的身份。很有可能是骗子、 看你外地来的 故意敲你、
至于后来那批人 语法就有错 怎么可能当你的面说把狗狗安乐死? 如果第一个人是真的执法人员 那么第2批人就不可以罚你 不存在 一个事件罚2次的、
杭州养狗的规定是 大狗不准养、、、只准养小型的 。而且必须打过疫苗的、必须有证的、
如果你没证件 把狗狗带出来 不是说你抱着就不算。也算无证养狗、 还有杭州养狗规定不是指针对杭州人 而是杭州地管辖区内的狗狗。
很有可能罚你的是城管 那就不是假的 杭州城管现在实行街道制 每条街都很多巡逻的、 所以建议你下次来杭州 最好把狗狗放家里 让别人带养几天、 不然办个证就没事。 不然 那就不好说咯、、下面我把杭州养狗条例发给你看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