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授权,现将禁止饲养犬品种和标准公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犬。
二、禁止饲养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
三、公安、部队等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以及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不受本公告的限制。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养犬人数不断增长,犬只数量急剧增加,由此出现的影响市容环境、扰民伤人、涉犬矛盾纠纷逐年增多、传染病传播隐患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淄博公安机关接到涉犬警情,2019年2207起,2020年2560起,增加353起、增比16%;淄博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报涉犬投诉,2019年1838件,2020年2547件,增加709件、增比38.6%。
立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势在必行。
提交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从养犬管理的客观需求出发,明确了部门职责,解决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其中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犬只登记,建设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查处犬扰民、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发放犬只免疫证;负责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犬只检疫、犬只免疫点布设;会同相关部门界定和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限养区内不得饲养禁养犬只
淄博的养犬管理工作实行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管理制度。限养区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规划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非限养区。
限养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准养登记制度;非限养区实行犬只免疫、备案登记制度。犬只未免疫的,不予登记。
限养区内,不提倡养犬。而个人或单位养犬的,每户或每个单位限养一只犬。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在进行犬只免疫并补办准养登记手续后可以继续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该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交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此外,限养区内不得饲养禁养犬只。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